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是这样规定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5.4.2 锅炉修理技术要求
(1)锅炉修理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锅炉受压元(部)件更换应当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2)不应当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部)件;
(3)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锅炉受压元(部)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状;如果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以除外);
(4)锅炉受压元(部)件不应当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锅炉受压元(部)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当更换或者采用挖补方法。
5.4.3 受压元(部)件修理后的检验
受压元(部)件修理后应当进行外观检验、无损检测(其中挖补焊缝应当进行100%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其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
(2)采用堆焊修理时,焊接后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对于电站锅炉,还应当符合DL/T734《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的有关技术规定。
5.4.4 焊后热处理
修理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部)件时,焊接后应当参照原热处理工艺进行焊后热处理。
5.5 竣工资料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将图样、工艺文件、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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