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定密权限。不同行政层级的机关、单位具有不同的定密权。新《
保密法》关于 “遵守定密权限”的规定,不宜简单地看作或者称之为“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而应该理解为:上收绝
密级和机密级的定密权,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及以下)
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及以下)国家秘密。
二、定密遵守权限。机关、单位均具有定密权,但是必须依权限定密,确定的密级有所不同。“定密权”与“定密权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相近,却有差别。新《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此处的“机关、单位”应是泛指,不是特指,即机关、单位具有相应的定密权,当然也包括县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之所以称之为“相应”,实际是受权限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