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什么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和水利等项目。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技术转让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技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总之,企业从事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主要包括,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的所得,以及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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