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要求,具体如下:
1、由
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
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必须体现国务院领导的原则,具体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任免问题上,国务院拥有考察和提出人选的权力;
2、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对行长的任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人选的任免;
3、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家主席任免,等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设副行长若干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部委可设副部长二至四人,但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需要设置。副行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任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应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
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
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