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如题所述

1.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它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2.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而非侦查。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国家监察机关,其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非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内容主要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非一般刑事犯罪行为。
3.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 将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 监察机关对以下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腔余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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