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问题的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如题所述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 社会保险 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 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是补缴 社保 问题的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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