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卖散装酱油被罚款5万,不服告上法庭却被驳回,你认为合理吗?

如题所述

吉林男子卖散装酱油被罚款5万,不服告上法庭却被驳回

吉林蛟河,因卖散装酱油,获利125元,老王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老王状告市监局:进价1.5元,卖价2元,杀鸡焉用宰牛刀?老王经营了一家烟酒超市,除了烟酒外,还会卖一些日用百货,因为听说散装的酱油不错,老王便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桶,共计250斤散装酱油。

 

由于价格不贵,每斤也就2元钱,老王的酱油做到了口口相传,没过多久,散装酱油就被一扫而光,货值金额合计500元,盈利金额125元。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来抽检过一次,老王也没在意,毕竟自己的超市经营多年,从未有顾客反映过食品质量有问题。

 

可令老王意外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完成后,竟然显示酱油的苯甲酸及其钠盐轻微超标,市监局认为,老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油,遂对老王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老王不服,先打感情牌,声称自己及其母亲均因中风偏瘫住院治疗,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够从轻处罚,但市监局认为罚款5万元已经是极大从轻,遂没有采纳老王的辩解。

 

见感情牌无戏,老王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并阐述了自己不应当受罚的观点:本案中,酱油的进货总额为320元,获利额为125元,数量少,没有大量流入消费者手中,没有造成损害,在市监局工作人员检查时,自己积极配合,积极改正,提供进货单据等信息,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己只是经销商,并不是直接生产者,本次购进的酱油是由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生产者提供,对方也具有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格证明,自己在权利外观上有理由相信该酱油为合格食品,所以应当对自己网开一面。

 

自己作为利润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对于违法行为已经改正,疫情期间也一直按照规定停止营业,备受冲击,一家人没有收入。市监局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再苛以过高的罚款不但难以对自己起不到教育效果,反而严重影响自己日后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带来消极影响。

卖散装酱油,罚款5万?很多网友觉得不可思议,毕竟货值金额总共也才百十来块钱,因此对“天价”罚款,民间多数持否定态度,但食品安全大于天,市监局罚款还真是有法可依!

我认为合理

本案中,老王的销售货值金额虽然不过百十来块钱,但因为其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所以其罚款区间就在5万元-10万元,市监局选择对老王罚款5万元,也确实进行了极大的从轻。但在本案中,老王提出了一个争议性的观点,即老王只是经营者,而非生产者,那么就法律而言,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吗?

 

本案中,老王虽然点明了自己的进货来源,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对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日期和老王的却不是一个批次。至于老王提供的物流单上,收货人不是老王的名字,也无明确的发货方名称,仅有负责人的名字,但负责人的名字与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又不是一个人,通俗来讲就是,老王提供的进货依据有点“驴唇不对马嘴”。

 

市监局认为老王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不适合上述规定。食品安全问题不容轻视。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食品安全大于天,市监局的处罚正确,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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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23
我认为合理,因为散装酱油的食品安全根本没有保障,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售卖三无产品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该男子既然触犯了法律,收到惩罚也非常合理。
第2个回答  2022-04-23
根据现有的法规来看这,这其实是合理的,因为散装的酱油也属于三无产品,这已经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那么就需要接受惩罚。
第3个回答  2022-04-23
我认为合理,因为男子售卖的酱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检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消费者健康不利,所以被罚款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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