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如题所述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法律分析
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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