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历代政府对婚姻作出哪些最基本的条文规定

在中国传统社会,历代政府对婚姻作出哪些最基本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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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

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

《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

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

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礼记昏义》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给中国古代的婚姻爱情观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史记外戚世家序》:“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甚哉,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父不能得之于子,况卑下乎!既欢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其终,岂非命也哉”?

它的意思是,夫妇之间的事是人类最重要的伦常。礼的作用,唯独在婚姻上要特别持慎重的态度。

夫妻的爱情超过了一切。

这种爱,君主不能从臣子那里得到,父亲不能从儿子那里得到,何况地位比君、父卑下的人呢?

既然夫妻间相爱而结合,有的不能生子育女,能生子育女的人又不能白头到老。这岂不是命运作怪吗?

司马迁的这段话贯穿着两种思想:他既肯定夫妻间的爱情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感情,不能用其他感情来代替;同时他又把夫妻能否生育和能否白头到老的问题看成是受神秘的命运支配。

这两种思想交织在一起,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1.血族婚

血族婚(也称族内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2.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或“普那路亚”婚)

亚血族婚是继血族婚出现的婚姻形式。

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

3.对偶婚

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

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叫做“妻姊妹婚”。

4.一夫一妻的个体婚

对偶婚的男女实行长期地同居,形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婚。

5.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斗争

当一夫一妻制家庭成为个体经济单位,它便从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来,男女结合由从妻居逐渐变为从夫居,家长由女性变为男性。

一夫一妻制要确立父子关系,才能按父系计算子女的血统,使自己亲生子女继承家庭财产。

由此产生多种形式的斗争,例如:

(1)在子女命名上的斗争。由父子连名代替原先的母子连名,中国的基诺族、布朗族尚保留着这种遗俗。

(2)“产翁制”,也称“男子坐褥”。子女本是母亲生育的。做父亲的为了夺取子女的所有权,便在妻子分娩后,装作生育的样子在床上坐褥,接受亲友的祝贺,反而让产妇下地干活,奶婴儿。

(3)审新娘。这是普米族特有的一种婚俗。普米族实行父权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在审新娘的活动中便体现出夫权的威力。当新娘来到夫家,先由村里老头、老太婆向她交代规矩。

中国古代奴隶制婚有两种表现形式:

1.“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蒸”、“报”婚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规范的婚姻形式,而“通”则被视为
“淫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蒸”、“报”婚与“私通”的主要区别:

一是“蒸”、“报”婚仅限于儿子与庶母,侄儿与婶母,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而“私通”则是超出这个范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二是“蒸”、“报”婚一般生育子女,他们享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可以做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而《左传》中并没有关于“私通”者的子女出生后受到歧视而被抛弃的记载。

三是因“蒸”、“报” 婚是当时的合法婚配,它不产生什么直接的恶果;而“私通”则是非法的,有损于丈夫的家庭利益,因此往往造成贵族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2.“媵”、“妾”制婚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

也可称为嫡、妾制。妻分嫡、妾,其所生子女才有嫡、庶之别。

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封建帝王的后妃制。

汉武帝时,后宫中从皇后、夫人以下分为 14 个等级。

西汉末期,王莽托古改制,纳杜陵史氏为皇后,设 3 夫人、9 嫔、27 美人、81 御人,共 120 人。隋炀帝的后宫除皇后外,另有 3 夫人、9 嫔、20 世妇、78 女御。

这些嫔妃只是宫禁内女群中的少数都是残酷制度下的牺牲品。

封建帝王的嫔妃究竟有多少?

顾颉刚先生根据故宫的后妃居所来验证,清皇帝住乾清宫,皇后住坤宁宫。
此外还有“东六宫”(景仁、承乾、钟粹、延禧、永和、景阳)与“西六宫”(永寿、翊坤、储秀、君祥、长春、咸福),说明帝王拥有 1 后 12 妃是封建礼法允许的。

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则有一个贵族男子娶数妻的婚俗,“以聘之先后为序。”
《元史后妃表序》:蒙古可汗“多后并嫡,其居有斡耳朵(营帐)之分”。
如元太宗(窝阔台)有妻 23 人,妾(妃)15 人,共 38 人。

封建制的聘娶婚及其仪式

1.“男耕女织”小家庭的形成

2.聘礼与媒人

3.婚龄与人口自然增长率

4.童婚

中国古代的童婚大致有三种,即子腹婚、蓄幼伎和童养媳。

现分述于下: 子腹婚,又称“指腹婚”,或称“伫儿婚”。

5.和亲与民族之间的通婚

6.封建聘娶婚的仪式

中国古代的婚姻法

据考证,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后才是盗窃、杀人等犯罪概念。
早在原始社会的杂婚时期,虽然两性关系“完全自由”,但对于时间、场所等有所限制,如“实有季子,其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之于西南”(《路史.前纪》卷五《有巢氏》)。

这说明,原始社会即有了对白天当众淫乱者处以流放的惩罚。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性法律遂逐渐发达起来。

但由于朝代更叠、君主易位、观念革新、习俗变迁等原因,对性行为、性关系合法与非法的认识认识及处理方式多有不同。

主要特点如下:

1、鼓励早婚早育。
古代人口稀少,为加快人口繁殖,鼓励早婚早育。

后周武帝至唐开无间的最低婚龄为男子15岁,女13岁。

已达婚龄不婚的要受处罚。

汉惠帝曾有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交五倍人头税)”。

中国古代关于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古代不乏同性恋者,特别是历代君王的野史中多有记载,”翩翩周生,婉娈幼童”乃是君王与封建特权阶级的特殊癖好,追究其历史可以查到原始社会,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
另有比较著名的《战国策》曰:龙阳君受宠爱于魏王,得为王拂枕席,得幸于王,哭泣于船上要求魏王单宠,魏王于是布令于四海之内曰:”敢言美人者族!”;

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

最为著名的是断袖之癖的传说:汉哀帝与董贤午睡,皇帝起身后发现董贤压住了皇帝的长袖(古人袖子大),汉哀帝看董贤睡得香,将衣服”断袖而起”。
古人有同性之好的有名有姓的多了,如丁期、俞大夫、 吴郡太守王僧达、魏祖爱宠孔桂、晋张翰提到的周小史、蜀后主王衍的的宦官王承休、襄国优童郑樱桃者、宋朝有宠于卫灵公、大将军霍光监奴冯子都....

世后人于是以”龙阳君”、”余桃之好” 、”断袖之癖”等隐指同性恋现象。
汉朝到了,好男色之风从皇帝开始普及于民间,版主翻开《史记》250卷佞幸列传第六十五汉文帝宠幸邓通,邓通曾为文帝吮疮,文帝赐给他开采铜山的特权。

到了魏晋南北朝普及于平民百姓,公然形诸歌咏同性恋文化。

到了到宋徽宗时代,有了转机,徽宗立法为治:”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始禁止同性行为。到清代是开始禁止同性恋,清代法令规定,从事”相公”业者,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明清时期的同性恋可从基本著名小说中窥见一斑,如《红楼梦》、《金瓶梅》、陈森所著《品花宝鉴》(中国十大禁书)等。

中国在”五四”之前,对此问题是比较开明的,包括政府和民间,五四运动后,西方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反同性恋的教义流传到中国并盛行。

2、限制结婚的规定较严格,对违犯者处罚较重。

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亲不婚、恶疾者不与婚、奸夫淫妇不相婚等。

《唐律》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

《明律》载:“凡同性为婚者,杖六十,离异。”

凡与亲属为婚者,依其亲疏分别处以不同刑罚,轻则杖、徒,重至斩、绞。

3、丈夫性特权与妻子的性压抑以及统治阶级的一夫多妻与被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

五帝时,帝王的妻分正副。

黄帝、帝喾均有一正妻,三副妻。舜有三副妻。

三代时帝王妻子的名称及数量均有增加。

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还有无数妾。诸侯也有一正妻、二世妇、六女卸及八
妾。卿大夫各有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士以下的庶人则为一夫一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女子却应从一而终。

非法性行为、性关系的种类及惩处:春秋后期,曾允许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许长辈下淫幼辈之妻妾。
但也有人认为此举不妥。

《秦律》与〈汉律〉都禁止养子奸养母。

〈汉律〉视养子奸养母为逆伦大罪,应射死。

〈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强奸处绞、和奸杖八十;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同强奸论。

〈唐律〉规定:普通人相和奸,徒一年半;奴与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亲属,自徒三年直至绞刑;强奸徒二年,但奴强奸良人或奸父祖妾、伯父母、姑、姐妹、子孙妇、兄弟之女者,皆处绞。
宋与唐同。

另外为了维护伦理纲常,对某些性犯罪,处罚甚重。

《元史*刑法志》载:“夫获妻而妻拒捕,杀之无罪。”

明清律载:“本夫于奸所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勿论。”

《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

周代有“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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