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A(70%)和B(30%)投资成立公司C。A合并C公司,B作为少数股东,且不承担超出投资额的亏损。假设C一直亏损为净负债-200,由于B不承担超额损失,因此在A的合并报表上B的少数股东权益为0。如果这个时候B对C做一个价值100块的资产捐赠,且作为资本公积确认,那A在合并层面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捐赠? 我们提出以下两个会计处理的方法,想和你确认哪种比较合适?
1. 由于A作为大股东已经承担了C的超额损失,而B的捐赠仍然无法使得C的净负债恢复到0,所以这个捐赠应该全额归属A。
A合并层面的会计分录:
Dr. 资产 100
Cr. 资本公积 (100)
2. 由于该捐赠并没有在C产生利润,因此该资本公积应该分一部分给少数股东,同时少数股东再当期多承担同等金额的亏损。这样相抵消后在资产负债表上MI仍然为0,但是在损益表上会有一个“少数股东分担的损失” (30块)体现出来,并且增加归属于母公司,即A的利润。
A合并层面会计分录:
Dr. 资产 100
Cr. 资本公积 (70)
Cr. 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损失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