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亏损时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

股东A(70%)和B(30%)投资成立公司C。A合并C公司,B作为少数股东,且不承担超出投资额的亏损。假设C一直亏损为净负债-200,由于B不承担超额损失,因此在A的合并报表上B的少数股东权益为0。如果这个时候B对C做一个价值100块的资产捐赠,且作为资本公积确认,那A在合并层面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捐赠? 我们提出以下两个会计处理的方法,想和你确认哪种比较合适?

1. 由于A作为大股东已经承担了C的超额损失,而B的捐赠仍然无法使得C的净负债恢复到0,所以这个捐赠应该全额归属A。

A合并层面的会计分录:

Dr. 资产 100

Cr. 资本公积 (100)

2. 由于该捐赠并没有在C产生利润,因此该资本公积应该分一部分给少数股东,同时少数股东再当期多承担同等金额的亏损。这样相抵消后在资产负债表上MI仍然为0,但是在损益表上会有一个“少数股东分担的损失” (30块)体现出来,并且增加归属于母公司,即A的利润。

A合并层面会计分录:

Dr. 资产 100

Cr. 资本公积 (70)

Cr. 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损失 (30)

个人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比较合理,毕竟接受那笔无关紧要的捐赠后,少数股东仍然处于超额亏损状态,要是合并报表出现“少数股东分担的损失”,还是违背新准则的,除非有相关协议规定B公司有义务或有能力承担超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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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15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们公司的少数股东是不承担超额亏损的。参考上述规定中第二条的最后一句话,是否可以推论为,在未弥补完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资本公积也不应当按照少数股东所占比例分给少数股东。

如果从分录的角度,母公司编制合并地笑分录,应该抵消的仅是母公司占有的那70%,以求合并抵销完成后,合并会计报表的资本公积为当期实现的全部资本公积。换言之,就是在未弥补完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资本公积不分配给少数股东权益。

个人认为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就不存在资本公积如何处理的问题,直接由母公司承担超额亏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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