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如题所述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二者意义不同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4、二者关系不同

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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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8
实行行为简单的说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也即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
简单的说,危害性的范围最大,犯罪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但危害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等。从另一个角度讲,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作为犯罪进入法规范的视野,都首先开始于意思决定体现在某种外部行为之中。但并非所有的这种外部行为都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实行行为,因为在我国刑法中,还处罚为犯罪所做准备的行为——预备行为。因而,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

在意思决定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外部行为中,为了实现实行行为所作的准备行为在法律上,就被称为预备行为。所谓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由刑法总则条文加以规定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对实行行为起着支配或者补充的作用。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就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也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另外也有由意思决定直接发展为实行行为而缺乏预备行为实施阶段的情形,如激情犯就是典型的例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15
(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作为犯罪进入法规范的视野,都首先开始于意思决定体现在某种外部行为之中。但并非所有的这种外部行为都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实行行为,因为在我国刑法中,还处罚为犯罪所做准备的行为——预备行为。因而,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

在意思决定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外部行为中,为了实现实行行为所作的准备行为在法律上,就被称为预备行为。所谓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由刑法总则条文加以规定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对实行行为起着支配或者补充的作用。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就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也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另外也有由意思决定直接发展为实行行为而缺乏预备行为实施阶段的情形,如激情犯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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