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

如题所述

湖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过程中,特别设立了第五章激励措施,旨在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首先,省和设区的市政府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多个关键领域。这些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与成果转化(第三十八条),包括可再生能源的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节能技术改造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同时,专项资金也用于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统计监测、考核审计,以及表彰与奖励工作,以提高节能工作的效率和影响力。


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节能行为,如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优先采购。例如,推广节能照明器具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高效节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使用,支持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等先进技术,以及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如生物质能、风能等(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也在支持节能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引导它们为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尤其是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项目,财政部门提供贴息(第四十条)。


对于在节能管理、研究和推广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用能单位都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第四十一条)。


扩展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经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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