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约能力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订约能力方面的主要区别
1. 要约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同:
- 要约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发信主义,要约在发送时即生效,但对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仍受其约束。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英美法系中,要约在受要约人接受前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对其具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
2. 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撤回规定不同:
- 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采用到达主义,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送信主义,承诺在发送时即生效。
- 承诺的撤回:根据大陆法的送达主义,承诺人可以在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前撤回承诺;而根据英美法的送信主义,一旦承诺的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承诺即生效,承诺人不能撤回。
总体来看,大陆法系的规则有利于交易安全,而英美法系的规则有利于交易迅速达成。我国《合同法》在制定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一些规定,成功作了融合。大陆法系以民法为主要内容,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两者在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适用传统、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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