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馆藏及管理

如题所述

(一)馆藏地质资料数量巨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累计投入地勘费5013亿元,形成了大量的地质资料。截至2010年底,我国国家级、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收藏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已达38万余档,见表3-2。

表3-2 2010年度全国成果地质资料馆藏及利用情况汇总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情况通报。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地质资料表现形式正从传统的纸质为主,向纸质、声像电磁介质并举转变,数字化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日益凸显。目前,随着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汇交力度的加大和已有图文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的稳步推进,馆藏地质资料的数据量大幅度增加。仅全国地质资料馆馆藏数据已达26TB(含备份数据),且每年以两个多TB的速度增长;已数字化的地质资料达2.2万种,建成国家重要基础地学数据库近20种(表3-3),成为推进地质资料公共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的条件。

表3-3 全国地质资料馆馆藏的主要数据库

(二)地质资料汇交逐渐规范

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管理力度逐步细化、汇交方式逐步现代化,适应了管理服务的需要。

1.明确机构,提出汇交单位和大致时限

1963年5月30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地质部全国地质资料局负责集中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处负责集中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地质资料。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全省地质资料处还负责地质资料的借阅工作。

该办法提出了地质资料的汇交单位和大致时限:从事地质工作的部门,包括地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中央和地方各有关工业部门,地质科学研究部门,地质院校等,在地质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均须将所编写的地质报告等资料汇交全国地质资料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地质资料处。

2.提出资料归口、业务指导管理,明确汇交时限

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7月1日地质矿产部1号令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同时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明确了地质资料的汇交日期是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两年以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3.明确分级分类管理及馆藏机构建设要求

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自7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的内容和馆藏机构建设要求。《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各类馆藏机构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首次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要求,《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有保证。第十九条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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