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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中华典籍《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意思是:在周代,男年满三十岁才能娶女子、结婚,女年满二十岁才能嫁给别人而结婚。若无缘无故不遵守这规矩的,就予以惩罚。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
《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公羊传》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等史籍亦主此说,认为这是周代礼制规定的男女适婚年龄。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地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