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南京 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 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当多个家庭共 同居 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明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 将供应对象梳理调整为2类: 一是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五年; (2)人均月收入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75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二是国有土地上的被 拆迁 家庭,要求: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 三是 集体土地 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 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