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

如题所述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

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一般按照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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