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法律依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第五条 拟登记建档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建档编号信息表》(见附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

(三)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四)反映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五)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经常参加该场所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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