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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