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的四项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四项原则: (1)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它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规定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很多,如宪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等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行动,防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格是人能作为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是人身权的基本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们的心理和身体的伤害问题十分严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身体发展特点和心理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的健康和顺利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一生都非常重要。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研究这些特点,遵循这些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知识、技能等传授给未成年人,它是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可将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同时,也将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大大地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实现自我保护。但是,教育只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完善,不能等于或者代替未成年人保护,因此,绝不能放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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