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一、教育学院的任务
  教育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中学(含中师、部分职工中等业余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要把中学在职教师进修文化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学习研究所教教材两方面,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中学在职教师和系统进修,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规划下,由教育学院与本地区的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同时要发挥电视大学在培训师资中的作用,搞好中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教育学院开设系统进修的专业,要执行全国统一的中学在职教师系统进修的教学计划,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育学院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培训教育行政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要从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对象举办不同要求的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培训教育行政干部规划,使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化、正规代。
  教育学院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重点,应放在教育、教学理论和中学各科教材、教法上面。要通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教育学院要深入中学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实验,并指导本地区中学教师进行各科教学的研究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教学科学研究。要把教育学院逐步办成本地区在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学院,应加强民族教育的研究。二、教育学院的学员
  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本科课程的教师,需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学能力。学员入学前要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学院对学员所学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存入档案,作为教师、干部评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系统进修高等师范院校课程的学员,学完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学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优秀学哕,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犯校规、国家法令的学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学员原任职学校,要保证进修人员的学习时间,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加强教育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教育学院的教师不仅要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成为学员的表率,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
  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工作,要纳入国家高等学校师资进修计划,教育部门和学院要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深入研究所教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中学教学情况。要根据教育学院的工作特点,参照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工作量制度,建立教师考核制度,评定晋升教师职称。
  教育学院必须逐步配足教学骨干力量。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协商,有计划地从基础较好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调剂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充实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国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时,对教育学院应与高等师范院校同等对待。四、教育学院的经费、基本建设、编制及教学设备
  教育学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学院的特点,参照国家对高等师范院校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以保证教育学院顺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教育学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教学学院实际承担的任务确定,直辖市、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对教育学院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等,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装备,以保证学员进修的需要。
  教育学院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勤俭办学, 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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