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是我国重要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之一。由于矿产资源不仅具有不可再生性、隐蔽性、分布不均匀性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外部效益明显等社会经济的特殊属性,因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同时具有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对我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目标的确立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服务于我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地质调查和矿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依法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
一、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5个方面:
(一)矿产资源管理
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定、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等。
(三)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总称。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管理内容有: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市场管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国家的身份依法向矿业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财产收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等。
(五)地质环境行政管理
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依法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等。
二、我国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三级管理,其管理体系框架结构如图4-1所示。
图4-1 我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体系框架图
(一)矿产资源一级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其相关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着立法等最高管理权限。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划分为4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列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中,国土资源部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了国土资源部,作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履行如下7个方面的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
(1)拟订和发布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政策;制订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5)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6)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7)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国土资源部内设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司局职责分别是:
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矿产资源政策,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矿产开发管理司: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储量司:组织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政策。
地质勘查司:组织拟订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地质环境司:拟订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执法监察局: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
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国土资源厅行使对辖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其履行的矿产资源管理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本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5)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6)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7)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8)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9)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10)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矿产资源的三级管理
各省的国土资源厅(局)根据需要在各市、县设立国土资源局或分局,以及在各区、乡、镇设立国土资源所,从而建立起地方国土资源垂直管理体系。各国土资源局(分局)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开发监督管理的办法;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研究,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参与审批开采矿产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采矿登记申请初核和审批发证,组织采矿企业年度检查和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开发统计工作。
(2)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储量管理规划、计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县)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审批;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县)域内中央直属采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
(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计划;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和年检;负责地勘项目组织实施及年度检查;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查登记;协调处理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贯彻实施省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监督管理;审查认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评审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作为地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最基层单位的国土资源所,其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各项规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好动态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好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做好辖区内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的管理。
当然,除国土资源部和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局)以外,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还涉及到许多部门,如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发改委及其下属机构等等。但综合起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调控和管理的: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保持矿业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制定产业政策和相应投资政策,优化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相关矿种勘查的快速发展,实施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调节企业间的收入差距,确保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建立全国性的地质勘查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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