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4-05
首先,我阐明一下,欠条是一种借贷合同,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的情况下,签订欠条,以表明债务人承担还款的义务。你所描述的情况与欠条的内容不符。
第二,虽然该协议不具备欠条的性质,但是不导致该协议无效,该协议的内容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仍然是有效的。
第三,由于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说法,如果对方以赠与为抗辩的,该意见会被法院采纳。
第四,由于对方尚为学生,无经济来源,直接可以认定为预期违约,该协议根本无法履行。
第五,若债权人基于债务人未履行而起诉的,即使法院受理,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为家庭居住房屋不可执行),执行中止,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是在继续执行。
综上,该协议不具有可操作性,本人认为当事人订立此协议尚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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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5
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考虑,这个30万的都是不切实际的。
首先你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个欠条虽然表述对你的伤害很大,但这肯定不属于侵权法律调整的范围。既然不是债权债务,也不是侵权,那么这张欠条的性质只能认定为赠予,而关于赠予,这个是赠予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的。
所以对于你这张欠条,已经交付的,认定已经赠予完成,没有交付的,对方可以随时撤销。
这个欠条认定为赠予个人认为是最恰当的。
举个例子(别当真):我现在打了你两耳光,然后骂了你N句,事后感觉非常内疚,于是写了个条子给你,条子是这样写的。
欠条
我XXX{身份证号},因辱骂并殴打XXXXXXX,对她造成很大伤害,自愿补偿她叁拾万元整,每月1号还一千元整。四十年内还清。
还款人:XXX
还款开始日期:2010年3.1日
根据这个欠条,你能认定我和你存在普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吗?很显然,这是不能的!你能认定我和你之间存在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吗?很显然,这也是不能的!只能认定我出于内疚而自愿赠与你财产进行补偿!
请注意欠条最重要的2个字:自愿!!
本没有给你钱的义务,而自愿给你钱,这就是赠与!!!
至于有些道德上的问题,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2个回答 2010-04-06
1,无效,欠条针对的是债务,如果不是实际发生的借贷行为,这种空头欠条是无效的。如果将其看成赠与行为,语言上又不符合赠与行为的要求。另外赠与行为可以随时反悔,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你根本就无权告他,其他的更不用想了,法律不会帮你的。
3,同2
4,可以认为是赠与,赠与可以随时反悔,所以与其问对你有什么不利,还不如说对你一点有利的都没有。
5,分手,各走各的,他给你就收,不给就算了。人生就是这样慢慢成熟的,只不过有些人付出的成本太高了。
第3个回答 2010-04-05
可以看做是一种赠与许诺,但在法律上赠与是以实际给付为成就的法律事实。在没有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今天说给你,明天反悔不给了,法律不会追究。
而且,这个条子本身就没有诚意,用法律语言说,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一,既然是给就不应写作“还”,他是在和你做文字游戏,第二,每月一千,三十万无需四十年,二十五年足矣。写四十年用意何在?第三,如是真心双方不应写欠条,直接给钱不好吗。没有可以去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