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出生日期认定

如题所述

现阶段干部管理上对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主要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档案或户籍最早记载原则,二是不重复得利原则
1.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的总体要求为: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2.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最先最早,全面取证,严格组织认定程序。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出生日期重新认定原则
1、对领导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2、当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日期一致时,领导干部的身份证可以作为认定出生时间的依据;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现在80后90后的干部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就是指少数干部档案里的出生年月和身份证上出生年月不一致,需组织部门认定。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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