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四、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