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公伤残、因病伤残是怎样评定的?

如题所述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1、申报 2、初审 3、公示 4、上报 5、鉴定 6、审批

具体步骤是:
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具体等级参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1-01
你有两个问题:
一、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称谓)的评定:
1、对于所有残疾军人来讲,评定残疾军人等级那是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的;
2、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卫生部门派出评定小组进行等级评定,干部由军区级卫生部门派出评定小组进行等级评定;
3、任何残疾军人的评定不是有自己申请而有的,在伤病住院治疗终结前,还遗留残疾、药物依赖的情况下,持有原部队和部队医院申报评定的;
4、因病残疾军人只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有的,而且等级最少在六级;
5、近年来由于部队评残工作被社会不良风气侵蚀,所以对于退役到地方的残疾军人,除了六级(重伤)明显得以外,基本上要到接受的民政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再鉴定。地方鉴定等级才是退役后领取地方民政部门抚恤金唯一依据;当然也有取消残疾军人资格的。
二、残疾军人致伤源的确定:

1、因公: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残疾: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残疾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残疾的;
(三)因患职业病残疾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残疾,或者因医疗事故残疾的;
(五)其他因公残疾的。
因病: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病残疾: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残疾的情形以外、因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残疾的情形以外、因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三)其他因病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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