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下: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万元,并且遭受了精神损失,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是1万元,乙遭受了1万元的财产损失。这样乙的损失有两种,一是电视机本身的价值损失1万元,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只能根据合同责任要求赠偿。
二是因电视机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1万元,以及乙遭受的精神损失,此种损失属于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应当由侵权法提供补救。
因此,如果乙基于侵权提出请求只能就医疗费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但不能对电视机本身的损失要求赔偿。
如果乙基于合同责任要求甲赔偿损失,只能就电视机的损失主张赔偿,而原则上不能就其身体受到伤害以及精神损害问题要求赔偿。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基于侵权之诉,电视机1万元却不在侵权的赔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