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务人员的权利的是拒绝治疗的权利。
医务人员的权利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得以行使的权利和应享有的利益。
卫生技术人员,又称医务人员,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医护人员的权利有以下:
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的权利。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设备使用权。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学研究权。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继续教育权。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
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经济待遇权。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7、民主管理权。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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