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但医生在认为病人不宜行使主体权利(知情权)的时候,可以不告诉病人。
一方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可见,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是有知情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患者得了癌症,医务人员应当把病情告诉病人本人。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即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同时也不排除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在病人不能行使或不宜行使主体权利的时候,家属代为行使。
因此,医生在认为病人不宜行使主体权利(知情权)的时候,不告诉病人具体的病情,是完全合规合法的。
扩展资料
患者了解实情后不一定会崩溃:
美国医生的做法是患者得了癌症,会第一时间告知患者,向患者坦白病情,并没有出现想象中很多患者崩溃到做傻事的情况。
一时的情绪失控,不代表患者无法理性面对癌症。一开始得知患病都会不知所措,头脑一片空白。但这些感觉都是很正常的,是人类遇到挫折情绪释放的必经阶段。但这也是暂时的。随着时间流逝,几乎所有患者都能慢慢接受这个消息,逐步释放这些情绪,对治疗和生活做出自己理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