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金额规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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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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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1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金额规定是全额计提折旧金额。
第2个回答  2022-0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通知 设备、器具抵扣相关所得税政策(财报[2018]54号),现将设备、器具抵扣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计算时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不按年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相关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举个例子:甲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纳税期限为按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11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60万元,进项税额为57.6万元。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确定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2018年12月31日,利润总额为400万元,不考虑加速折旧或减值等影响会计折旧的其他因素,也不考虑其他税会因素。该设备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选择享受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平均法旧”优惠政策。
第3个回答  2021-02-01

还没见过固定资产一次性提取折旧的文件。

但有购入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文件:

第4个回答  2021-04-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企业如何准确执行此文件,笔者认为应把握好财税〔2018〕54号以下几个关键点:

1、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2、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制造的。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残值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会计处理:

对于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的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会计折旧处理文件规定。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一次计提折旧的方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现在少缴税、未来多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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