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企业如何准确执行此文件,笔者认为应把握好财税〔2018〕54号以下几个关键点:
1、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2、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制造的。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残值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会计处理:
对于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的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会计折旧处理文件规定。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一次计提折旧的方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现在少缴税、未来多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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