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不造成税收损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补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是税收损失的法律责任。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纳税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不纳税或者少缴税款,并予以追缴。逾期罚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属于
行政处罚。违法程度尚不构成犯罪的,无需移送司法机关,由税务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3、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未如实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政和
刑事责任。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50000多元。 也就是说,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造成税收损失的,承担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1、
个税缴纳制度:个税实行公司代扣代缴制度,只要公司对员工支付了工资、薪金、
劳务费等,就会自动从中扣除应缴纳的个税并进行明细申报。这是员工开具纳税证明的基础,也是员工资产来源合法的证明。
2、纳税证明的重要性:从法律角度来说,公民收入的多少,是用纳税额度来评估的,在没有纳税证明的情况下开具的
收入证明是无效的。纳税证明会影响个人贷款、买房买车等,在北京办理
居住证需连续纳税6个月,办理签证移民时也需要提供财产合法来源的依据,若无纳税证明,这些事情都会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