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呢,凡事都要讲证据,如果消费者真的可以确定那户商家确实是干了这样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事情,完全可以同商家理论。
当然能够内部协调解决是最好,这样对于商家和要来购买还未购买的其他消费者而言都是有益的。
但是如果消费者确定以及肯定商家“挂羊头卖狗肉”,而商家又不承认,那么真的可以走其他途径了,比如向有关管辖部门举报该商户什么的。一旦事情查实,消费者自然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也可以杀鸡儆猴,让其他有这种行为的商户终止其想法,这应当是最好的结果了。
有些消费者不理智盲目冲动的行为是真的不可取的,哪怕事情真实,个人已经吃亏的情况下也还是要保持理智,用最合适最合理的方式来维权,那种虽说有理但是毁人一千自损八百的做法还真的会让旁观者同情心倒戈,这会让消费者都处于不利的境地。所以呢,理智要与证据并存,方法和语言都该得当,消费者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权,不让不良商家逃脱。
但是作为管辖部门来说,在有群众开始有小幅度议论的时候,还真的需要做好他们的督察工作,避免一些事情发生。消费者不可能事事及时发现,但他们却是有能力先行排查的一个群体。
总之,消费者维权也应该走正确积极的途径,而不要盲目生事端,否则有理都成了无理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