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谈 八项条件

如题所述

1949年4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拒绝接受毛泽东和平谈判八项条件。

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中华民国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发动战争遭到失败的形势下,向毛泽东提议举行和平谈判。
一月十四日,毛泽东发表声明,同意谈判,并提出八项条件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这八项条件是:
一、惩办战争罪犯;
二、废除伪宪法;
三、废除伪法统;
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
五、没收官僚资本;
六、改革土地制度;
七、废除卖国条约;
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中华民国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四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和中华民国中国国民党南京政府和平谈判代表团经过谈判,以八项条件为基础,拟定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协定全文共八条二十四款,四月二十日被中华民国政府所拒绝。

几十年后的今天,再来看这八项条件,应当说,当时毛泽东方面的态度是相当严厉的,实际上是要求当时的中国中央政府无条件投降。当年解放日报刊登的一篇新华社社论的题目就名为《要求南京政府向人民投降》。有初一,就有十五,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三年前国共重庆和谈时,中华民国仰仗美国、迷信军事、撕毁谈判协议、进攻中共的行径的报复。

中华民国政府在1949年元旦总统蒋介石的新年献辞中提出了国共和平谈判的五项条件,这就是:
一、只要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
二、保留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宪法;
三、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至中断;
四、军队有确实的保障;
五、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和目前最低生活水准。

毛泽东提出的八项条件就是针对中华民国政府的五项主张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月1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封发给各中央局、各前委的“党内通知”:

东北局并告各局,各前委:

我方提出之八个和平条件是针对民国政府五个条件的。民国政府有宪法法统军队三条,我方亦有此三条。民国政府提保持国家独立,我提废除卖国条约。民国政府提保持自由生活方式及维持最低生活为一条,我则分提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两条。此外,我方的第一条(惩办战犯)及第八条(政协、联府、接收)是严正战争责任与不承认南京政权继续存在,双方的条件都是对方不能接受的,战争必须打到底。故与新年献词毫无矛盾,而给人民解放军及国民党区域被压迫入民一个打击民国政府的武器,揭露民国政府所提和平建议的虚伪性及反动性,望向党内干部及民主人士妥为解释。

中 央

从这个《党内通知》来看,毛泽东对当时国内政治形势的基本判断,是“战争必须打到底”。最有意思的是这句话:“双方所提的条件都是对方不能接受的。”——对民国政府的“五项条件”,中共方面自然可以决定不接受,可毛泽东自已提的“八项条件”,既然事先判定“对方不能接受”,为何还要提出来呢?既然基本判断是“战争必须打到底”,重头戏便在将军们那里,毛泽东怕他们一听说和谈松了气,须“交个底”。由此观之,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八项条件”,是假的,只是为应对中华民国政府和谈的一种政治斗争的策略。

国共双方都对和谈开出了自已的条件,国民党是“五条”,共产党是“八条”。可是,“双方的条件都是对方不能接受的”,这就谈不成了。

战争时期,武力形势决定一切。1月10日,,淮海战役结束;1月14日,解放军攻占天津;三大战役胜利结束,中国军队大势已去。在中共提出和谈的“八项条件”一周之后,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于1月21日宣布下野,并发表引退声明。这个“声明”,没有再坚持他原先提出的“五条”,也没有敢反驳中共方面的“八条”,而是宣称:

“使领土克臻完整,历史文化和社会秩序不受摧残,人民生活和自由权利确有保证,在此原则下,以致和平之功。”

张治中作为谈判代表,是尽职而顽强的,但对民国政府败局已定,认识是清醒的;可李宗仁的认识却不及此,何况白崇禧放言“我手中有兵”,民国政府幕后操纵掣肘,他也当不了多少家。谈判结果,张治中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争得一些让步,最后基本按毛泽东的八项条件达到协议。但李宗仁的中国政府不批准,于是百万解放军过长江,这都是历史了。

可是,对于和谈条件第三项的“废除伪法统”问题,无论我们是看电影,还是看各种历史资料、包括张治中的回忆录,都没有发现双方就此进行过什么争论。查阅《周恩来选集》中《关于和平谈判问题的报告》,周恩来在谈判末期(1949年4月17日)向前来参加新政协会议的部份人士通报情况时说:“关于二、三条,废除宪法,废除法统,没有多大争论。”

国共和谈最终达成的《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共八条二十四款。关于“废除法统”问题,《协定》中只有一句话:“双方确认,中华民国政府的一切法统,应予废除。”

在这一条中,张治中在国共谈判中努力争得的让步,可能就只有两个字:“国民政府”的中间去掉一个“党”字;“法统”的前面去掉一个“伪”字。

不过,在此之前的抗日战争国共合作时期,毛泽东从未将中华民国政府称为“伪政府”。只有汪精卫的汉奸政权才被称为“伪政府”。所以,将中华民国政府称为“伪政府”,也是政治上极端对立的感情愤激之词。

国共双方谈判达成的《国内和平协定》,中共方面签了字,这自然也意味着毛泽东方面也认可了“法统”前面的这个“伪”字的不妥。但是这个《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因被中华民国政府拒绝而未能生效,人们以后一般不再关心和了解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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