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第二款,就是下列法条中的第二自然段。此款法条规定的刑事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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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其内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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