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因华人取得“外国居留权”不等同“外国国籍”,其户籍管理仍按中国居民户籍制度进行。
我国户籍制度,即户口制度,是我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对所有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将其纳入户籍管理体系,并依法进行管理。
永久居留权,又称永住,指外国国籍者获得长期居留于某国的权利,并在许多方面与该国公民享受同等权利和福利,但不享有公民权(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持该国护照。部分国家称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为永久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也被称为中国绿卡。
1980年9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理论上,一切在所在国取得公民国籍的华人群体,将自动失去中国国籍,原国内户籍户口应做注销处理,不纳入现行中国居民户口管理体系。
结论,取得外国居留权,但并未取得外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其在中国的居住迁移类事项,不划入外国人在华居住和签注政策范畴,而是按中国户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