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重要性

规则的重要性

规则是斗争(不论大小)结束时,进入稳定状态后人们所形成的观念(在人们潜意识中)。成文的规则的目的是以潜意识中观念的方式维持稳定。

它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普遍性)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由于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有规则是基本的:遵纪守法,优胜劣汰,引导竞争,多边对话,多劳多得等都是社会比较稳定的基础规则。

扩展资料:

社会由种种规则维持着次序,不管这种规则是人为设定的还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规则,便具有制约性。因为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或相对的约束力。

人的行为是一种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可以得到许可的行为,才是可行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完全的无拘无束的行为。这种许可包括自然界的许可,社会的许可,他人的许可。

这就是规则的制约性的表现,在这种制约性中包含着个体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规则的制约性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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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23

1、规则的遵守是人为的。有了自觉遵守规则的环境,孩子们感受到由内心生发而来的愉悦感,他们会有一种被重视被关怀的感觉,有了一种和谐的氛围,可以真正的、坦荡地面对一切挑战。

2、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宇宙万物,或静或动,或大或小,都有其运行规律。“万事有度,无度则滥”,这个 “度”,其实指的就是规则。

3、遵守规则生活才会使得我们生活变得井然有序。混乱的生活使得矛盾频发,这无疑是对我们生活非常不利的,我们都应该做一个遵守规则的人,社会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家庭教育:关于规则

1、家长树正确教育观念

家长应当养成正确的教育观念,对孩子不能一点也不管教,又不能对孩子约束太严格。自由与管教相互叠加,帮助孩子遵循社会生活的基本规章制度

2、家长以身作则做榜样

父母是孩子们的榜样,家长们平时为人处世态度,无形中就是给孩子起了模范的作用。如果家长自己都不遵守规则,那么对孩子的影响可想而知。所以说,家长应当以身作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孩子的好榜样,让孩子在一个平等、和谐和遵守规则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3、 家长与孩子互相监督

家长不仅要给孩子做榜样,更要像朋友一样与孩子共同制定生活规则,例如共同制定并遵守作息制度等生活规则,相互监督,家长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也要敢于接受孩子们的批评和指正。这样对孩子也有一个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使孩子们正确的规则意识得以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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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8-22

规则是以一种可持续可预测的方式运用信息的系统性决策程序。

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

所谓规则,是对应于社会动物而言,为协调个体、自然、社会之间,对内或对外的各类关系,以维护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基本约定。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

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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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05-02
规则: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普遍性) 事实上,规则乃是我们所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的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基础的,而且也是以(在规则被无视的情况下)危害产生的可能性程度为判断基础的。这两个事实表明,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长期遵循的时候,它们的作用才会得到发挥。据此我们可以说,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因为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更有进者,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的结果为何。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nomocratic societ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我们的观点认为:第一,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结构,它所具有的可探知的组成部分并没有被人们理解成有意识的构造之物,甚或它们本身也没有呈现出可辨识的设计方案,而且就是在这种结构之中,我们也不知道有些特定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因此,与那种刻意建构的组织相比较,上述那种结构应当是我们成功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种更有效的基础。第二,有关任何人都不知道变化的原因(因为这些变化所记载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乃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这种现象,对我们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显而易见,我们的上述观点乃是与17世纪以降一直支配着欧洲思想的建构论唯理主义 (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观念完全相相悖的,因此,也惟有伴随着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or critical rationalism)的传播,上述观点才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因为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不仅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力量,而且也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限度,更是认识到了这种理性本身也是社会进化的一个产物。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对那种符合建构论唯理主义者之标准的简单明确之秩序的诉求,却必定会把那种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摧毁掉,因为这种秩序远不是我们的刻意建构能力所能及者。自由意味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了我们无力控制的种种力量,而这似乎是那些建构论者所不能容忍的,因为他们相信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就好像文明和理性本身都是人的造物似的。
第4个回答  2016-05-01
规则: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普遍性) 事实上,规则乃是我们所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的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基础的,而且也是以(在规则被无视的情况下)危害产生的可能性程度为判断基础的。这两个事实表明,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长期遵循的时候,它们的作用才会得到发挥。据此我们可以说,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因为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更有进者,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的结果为何。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nomocratic societ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我们的观点认为:第一,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结构,它所具有的可探知的组成部分并没有被人们理解成有意识的构造之物,甚或它们本身也没有呈现出可辨识的设计方案,而且就是在这种结构之中,我们也不知道有些特定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因此,与那种刻意建构的组织相比较,上述那种结构应当是我们成功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种更有效的基础。第二,有关任何人都不知道变化的原因(因为这些变化所记载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乃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这种现象,对我们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显而易见,我们的上述观点乃是与17世纪以降一直支配着欧洲思想的建构论唯理主义 (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观念完全相相悖的,因此,也惟有伴随着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or critical rationalism)的传播,上述观点才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因为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不仅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力量,而且也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限度,更是认识到了这种理性本身也是社会进化的一个产物。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对那种符合建构论唯理主义者之标准的简单明确之秩序的诉求,却必定会把那种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摧毁掉,因为这种秩序远不是我们的刻意建构能力所能及者。自由意味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了我们无力控制的种种力量,而这似乎是那些建构论者所不能容忍的,因为他们相信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就好像文明和理性本身都是人的造物似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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