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七种杀人罪的合称即,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一.七杀:此星入命,重在自化,有制名偏官,有化为玉帛,命理学逢杀先论杀,论杀则在看七杀的强旺或衰弱,如果七杀旺而日主弱,此时就要先用制杀,以免七杀乘财运来攻害日主,若无制者,七杀不是命中的喜用神,此杀变成鬼,这时对日主是有威胁而无益处,暗藏风险,如抱虎而眠,随时会被它吞噬掉对生命健康最明显之妨害,幼时多灾多难,不夭则也必带疾延年,因此七杀也列入六凶之一。
二.七杀有制例子:像是晚清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曾国藩总督的八字:乾:辛、己、丙、己、未、亥、辰、亥,在这里我们暂将旺衰、用神浅搁,直接从七杀有制化为权的角度来分析,典型一个权欲较重的平暴制乱之高官。
三.七杀就是霍乱、暴乱、小人、敌人、穷人,食伤来制,就是平暴乱了。伤官高透,猛力制月令与时支之杀,七杀结党有库,可见,其所制服的不是一般小鬼了,可是大势力的鬼群。日主自坐杀库,这就是绝妙之一,制了鬼且能收服鬼为己用,这样,能收回来的七杀才能使用。这样的杀才能化为权;绝妙之二,伤官未与亥又拱正印局,这同样是大权在握之象。这样的七杀制服之后均或称为有情于日主,反倒助其官威权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