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您好:
一、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有哪些?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总则救助他人有哪些新规定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三审稿中,在正当防卫之外,增加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作为民法总则核心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关内容,也在此次修改后更加充实到位,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力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若该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行为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总则之中的救助行为有正当防卫、经济避险或者是其他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关于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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