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申请回避的规定

如题所述

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自身利害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原则得到遵守。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监察人员可能会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况。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监察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以下是关于监察人员申请回避的详细规定:
一、回避的情形
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角色;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二、回避申请的程序
监察人员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和依据。
监察机关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如果同意回避申请,应当另行指派其他监察人员办理该案件。如果不同意回避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回避决定的效力
一旦监察机关作出同意回避的决定,原监察人员即不再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新的监察人员接手案件后,应当重新审查案件材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
四、对回避决定的异议
申请人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三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回避申请,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角色的;
(三)与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回避,应当分别由监察机关负责人、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察机关负责人、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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