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50米内要拆房么

如题所述

高速公路50米内要拆房。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30m,二级公路不少于20m,三级公路不少于15m,四级公路不少于10m,等外公路不少于5m。
具体如下:
1、房子离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离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离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的房子必须拆迁。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住房等压力,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应采取鼓励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区迁往城市正在发展、人口较为稀疏的城市边缘地区,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往较差的地段的原则。凡根据该鼓励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的,以及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
3、等价交换原则。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两边50米内都属于高速用地,在建设高速公路的时候会进行依法征收。其实,高速公路两边的土地是用不到的,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也是为了避免居住的居民受到噪声的影响。高速50米内是否拆房也要看高速公路的性质的。如果是国家重点高速公路,那么50米内的房屋肯定是要拆除的。但是,要是其它的高速公路,一般是30米内的房屋必须拆除。并且,拆除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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