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签字,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具审计报告之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流程签名并且盖章,且一般需要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在对约定事项实施必要的实际程序后出具的,用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有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的人员不一定可以出审计报告,只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审计报告,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可以。审计报告可以为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公司运转的参考依据。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保护、证明三大作用。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及公允性发表意见,该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另一方面,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审计单位的投资人、股东等相关方的利益,同时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签字时,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签字时,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