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由谁设定

如题所述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后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设定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时当事人必须在场,行政机关也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
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的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民,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根据处罚的情况,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防止处罚人员滥用这个权利,因而对其是有限制规定的: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要有正当目的的存在;
3、给予的处罚需要跟违法情形相适宜。一般行政内部是有具体的规章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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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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