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 译文

如题所述

1、原文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

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2、译文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补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

圣人所做之事,可以改变风俗习惯,影响老百姓的行为,并非个人的事情。现今,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3、出处

出自于《吕氏春秋·察微篇》

扩展资料

1、《吕氏春秋》简介

《吕氏春秋》是在秦国丞相吕不韦主持下, 集合门客们编撰的一部黄老道家名著。成书于秦始皇统一中国前夕。此书以儒家学说为主干,以道家理论为基础,以名、法、墨、农、兵、阴阳家思想学说为素材,熔诸子百家学说于一炉,闪烁着博大精深的智慧之光。

吕不韦想以此作为大秦统后的意识形态。但后来执政的秦始皇却选择了法家思想,使包括道家在内的诸子百家全部受挫。《吕氏春秋》集先秦道家之大成,是战国末期道家的代表作,全书共分二十六卷,一百六十篇,二十余万字。

2、主要内容

《吕氏春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组织按计划编写的文集,上应天时,中察人情,下观地利,以道家思想为基调,坚持无为而治的行为准则。

用儒家伦理定位价值尺度,吸收墨家的公正观念、名家的思辨逻辑、法家的治国技巧,加上兵家的权谋变化和农家的地利追求,形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学说。

战国晚期的吕不韦,是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商人。他由商入政,扶立国君,进入政治高层。他志向宏大,主编《吕氏春秋》,留下了“一字千金”的典故。后人一般把《吕氏春秋》归入杂家。在管理思想史上,这部书有着特殊的价值。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组织按计划编写的文集。从学术角度观察,它具有浓厚的自然主义色彩;从管理角度观察,它充满了功利主义色彩。《吕氏春秋》通过对先秦诸子的修正,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管理思想的全局性、整体性和深刻性上,都有自己的建树。

从阴阳五行的理论架构,到经验主义的具体论证;从养生和贵己的“内圣”,到君臣之道和善治天下的“外王”;从个人和国家、社会和政权之间的关系调适,到自然之道支配下的生理、物理、事理和心理的互相配套,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吕氏春秋》总括先秦诸子,开启秦汉先声,在管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哲学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是对人类反省而形成的。反映在国家治理思维上,古希腊曾经诞生了自然法思想,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主张自然法,到古罗马的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完整化体系化。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人定的(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而超越于人定法之上的是自然法。所谓自然法,指存在于自然中的理性,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表现了自然的和谐和完美。人定法则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肯定会有缺陷,因之,人定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

具体的法理,就是人定法自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可能经由人定法来证明,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来证明,不合于自然法的人定法没有合法性。合于自然法为“善法”,不合于自然法为“恶法”,恶法非法。

在中国,老子的道,具有自然法的意义,但是,老子仅仅强调了“道法自然”,再没有细说。《吕氏春秋》则发展了老子的思想,通过十二纪,把人的行为与自然秩序一体化,在自然秩序中验证社会管理的正当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鲁国之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吕氏春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6-13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

一、原文

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

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二、译文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鲁国的)国库中报销赎金。

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端木赐)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做的事,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三、出处

《吕氏春秋 察微篇》

意义与启示

意义:孔子从小事便能看到教化的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他对事情看得透彻,分析出情形。孔子认为,子贡的做法,无疑是提高了道德的评定标准。如果大家赎回了鲁国奴隶,而又去报销赎金,那么就会被认为是不愿失财而变成不道德的了。这样会导致那些贫穷的国民们不再去赎回鲁国子民了。

启示:凡事要看到它背后的深远影响,不能只顾表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1
原文:

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①。子贡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③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注释:①府:指国库。②子贡:孔子的学生。③赐:子贡的名。

译文:

鲁国法律规定,能从邻国赎回被掳作奴仆的鲁国人的公民,可以从国库支取报酬和奖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赎回了奴仆,回来之后却推让、拒绝领取报酬和奖金。孔子责怪他做错了,因为从今以后,鲁国人将不会赎回奴仆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出自《吕氏春秋·察微篇》一个著名典故: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大体意思是:鲁国的法律规定,鲁国人在其他诸侯国家做奴隶,如果有人能帮助他们赎身,可以回来从(鲁国官府)的国库领取酬金。孔子的学生子贡从别的诸侯国赎回了一个鲁国人,但是回来后却力辞推让,不肯领取政府的酬谢金。孔子对他说:“端木赐(就是子贡)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从今以后,鲁国人不再会赎人了。领取国库的酬谢金并不会损害他的品行,但是不领取酬金就不再会赎人了。”
  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那个人用一头牛来答谢他,子路接受了。孔子说:“鲁人以后都会勇于搭救落水者了。”

  从表面上看,两人都做了好事,但是子贡却不求回报,似乎更加接近我们传统教育中的无私奉献精神;相比而下,子路就逊色了很多,一头牛在农耕社会的春秋时期可算是价值不菲的一笔馈赠,接受如此贵重的回报离我们所颂扬的雷锋精神自然相去甚远。然而,孔子对他们的行为的评价则是恰恰相反,他认为子贡的行为是“不对”的,据说还因此要将子贡逐出师门;他对于子路的行为则非常认可,并且给予了鼓励。

  孔夫子这样评价自然是有他的道理的。子贡的行为虽然看上去十分高尚和洒脱,但是他私自抬高了“仁”的标准。在他这里“仁”就不仅仅是解救同胞了,而且必须加上不求回报。子贡是孔子弟子中的首富,领取的酬金相对于他的万贯家财来说不算什么,可是对其他人来讲,反赠的酬金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现实的生活面前,大多数人无法像他这样“洒脱”,毕竟“洒脱”是需要资本的。于是很多人会在子贡的高大形象目前选择退却,也就是向孔子断言的那样“鲁人不赎人矣”。如果子贡是为了成就自己的名声,我们可以认为他是自私的,甚至其中还不乏一种炫耀的成分;如果子贡纯粹是仗义疏财,那么至少他并不那么聪明,总之,孔夫子的评价是对的——“赐失之矣”。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77e7350100dxcd.html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