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签了认罪认罚还能判缓吗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签了认罪认罚可以判缓刑。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时,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是否能判缓刑,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情节较轻;
3. 有悔罪表现;
4.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可能会宣告缓刑,即在考验期内不执行实际的监禁刑罚,但被告人需遵守法院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无违法行为,缓刑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刑罚。
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案件的量刑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法官不能随意判决;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3、个别化原则: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
4、宽严相济原则:既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符合特定条件,如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且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宣告缓刑,并在考验期内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期满表现良好则不执行实际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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