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往年的工资、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税前例支

如题所述

个人独资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2018年第四季度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但是所以不建议单独造工资,不按工资薪金申报,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申报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和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2018年第四季度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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