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自然人住所地的认定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二、为什么要认定经常居住权
“经常居住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自然有着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实当中,最多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是诉讼管辖权及民事相关权利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涉及诉讼行为,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才能起诉。相当一部分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地域管辖,也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确定实际应当管辖的法院。一般以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住所地居住地,以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相关权利的认定:以人身侵权赔偿为例,一般情况下,这类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地的赔偿标准为准,但如果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则可以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标准。
3、法律适用:对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在大陆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双方均不在国籍国,且在大陆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则有可能适用中国的法院审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三、自然人住所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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