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为啥不能写个人原因

如题所述

你应该填写离职原因,包括个人职业发展和家庭因素。公司原因,工资福利不到位。加班频率太频繁,办公环境恶劣。领导不重视下属的意见,个人原因,身体有重大疾病。对目前的工作不感兴趣,与同事相处融洽,个人工作能力有限。家庭原因,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回家照顾,回国创业,照顾孩子等。
离职后离职证明对自己影响最小的写法是:我们可以填写成是因为个人原因才离职的,而不是被公司开除的。比如以家中有父母需要照顾,所以不得不辞去现在的职务为由,脱离现在工作的公司。等待来日拿着离职证明找工作的时候,新的用人单位也不会过分追究之前的离职原因,我们才可以谋取一份好工作。当我们在离职的时候,一份客观陈述原因的离职证明,直接决定了下次能否找到顺心如意的工作。不建议大家在离职原因上写明公司加班时间过长,又或者是与同事相处不来等原因,以免被下一个用人单位剔除。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但未规定该证明书该记载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属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但不能理解为“必须且只能写明”条文中所列的内容。
3.《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解读:平等就业权的问题非常复杂,我们熟悉的主要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问题。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是否属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问题,条款中无明确说明,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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