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人才引进政策

如题所述

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创业,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月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减免100%、50%、30%的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四条购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
第五条同时符合第二条与第三条的申请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租房补贴。2人及以上购买同一套房的,只有1人可享受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认定组,对申请人的租购房补贴申领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第七条对全市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六大产业集群”企业新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呼和浩特市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免除反担保;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认定可申请最高600万元担保贷款。
第九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创办创新型企业,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评审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招聘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对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招聘1人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的服务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当年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照“有工作的优先对口安排,自主创业的提供创业服务,未就业的发放生活补助”的原则,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分层次安排解决。配偶为市域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按程序对口调入我市工作。
第十三条当年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可有一次选择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机会。
申请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选择学校(幼儿园)入学或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依据中考成绩选择高中阶段学校入学。
申请转学(园)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其就学意向及空余学位情况,协调安排相关学校、幼儿园优先办理转学(园)手续。
其他特别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问题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备案且在站期间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申请材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的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落实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健全完善对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定期调度、动态跟踪、限时办结的督办机制,严格按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提供个人信息及所需要件,如虚报、谎报、瞒报信息,将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因工作、社保、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相关部门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者,一经查实,按瞒报处理。
第十八条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认定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按原渠道执行,本办法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政策措施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十二)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完善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并通过企业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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