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考试成绩在90分至100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4;
考试成绩在80分至89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3;
考试成绩在70分至79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2;
考试成绩在60分至69分者,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1;(有的学校在60分至69分分为多档 但是一般的学校都是这么算的)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其学分绩为0,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成绩在60分至100者(含60分),其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数×1;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其该课程的学分绩为0,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2.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相加为该学期的总学分绩。
3.一学期的总学分绩除以该学期取得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
任选课的成绩,如果在60分以上(含60分),则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记入学生应该修满的总学分数,不计算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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