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依据工伤致残程度和条目划分原则,综合平衡各门类,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2. 第一级为最重的伤残等级,第十级为最轻的。
3. 对于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定其残疾和劳动能力级别。
4. 伤残等级评定主要依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并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7.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至十级逐级减轻。
8.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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